云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关于成立中小企业维权调解中心的决定

2019-12-25 02:51: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更好地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探索解决民企纠纷的新途径,拓展民企业维权服务平台,营造更加公平、公开、透明的经营环境,提供高效、


云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关于成立中小企业维权

调解中心的决定

 

各州市工经联、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更好地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探索解决民企纠纷的新途径,拓展民企业维权服务平台,营造更加公平、公开、透明的经营环境,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通道,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经云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研究,决定成立云南省中小企业维权调解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

维权中心是我省受理中小企业维权的工作机构,由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常务副会长任主任,邀请我省有关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共同参与。中心将及时受理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切实帮助中小企业防范风险、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现将中心领导及工作机构人员名单及《云南省中小企业维权中心工作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向广大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并做好相关工作。

 

附:

1、云南省中小企业维权调解中心领导及工作机构人员名单;

2、云南省中小企业维权调解中心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云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2019524


云南省中小企业维权调解中心领导及工作机构

人员名单

 

 

一、维权调解中心主任

方志毅  云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常务副会长

二、维权调解中心副主任

李宇波  云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调研咨询部主任

二、维权调解中心成员

曲芍深     云南畅呜律师事务所律师

柏在彬     云南越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中小企业维权调解中心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工业经济发展环境,快速、高效处理中小企业遇到的维权问题,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维权,是指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营经济成份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民营企业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维权人)在申办、投资、生产、经营和清算过程中,认为政府行政机关和从事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企业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当,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或认为以上组织对其的处理不当,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或民营企业与其它经济主体产生民商事纠纷,提请维权中心协助处理、协调的行为。

第三条  云南省中小企业维权调解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是受理维权人维权投诉或申请的工作机构。维权中心办公室设在昆明市东风东路209301室。

第四条  维权中心的职责

(一)受理维权人对行政机关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投诉;

(二)办理省委、省政府、省工信厅等上级部门交办事项;

(三)受理维权人维权投诉或申请,核实维权人维权投诉或申请事项,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协助和督促民营企业投诉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

(四)报告、通报维权人维权投诉或申请的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

(五)分析维权人维权投诉或申请中涉及的政策性和普遍性问题,提出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六)为维权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其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协调维权人与其它经济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

(七)负责维权案件的立卷归档。

第五条 维权渠道(方式)

     (一)电话;

     (二)信函;

     (三)电子邮件;

     (四)现场反映等。

     维权投诉或申请须表明侵权主体、侵权事由、诉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维权中心受理维权投诉或申请的范围

     (一)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从事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监督及有关服务过程中违纪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认为以上机关(或组织)对其的处理不当的申诉;

     (二)各类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公平竞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

     (三)民营企业及其投资主体的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申请;

     (四)民营企业与其它经济主体产生纠纷,请求协调的申请;

     (五)认为有必要受理的其它涉及民营企业及其投资主体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项。

     第七条  不属于维权中心受理的范围

     (一)维权人已就投诉的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已经由公、检、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涉及军事机关的投诉;

     (三)维权人已申请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

     (四)没有明确的侵权人和具体侵权事实、理由与请求的投诉; 

     (五)匿名投诉;

     (六)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投诉或申请。 

     第八条 受理程序

     (一)办公室收到维权人的投诉或申请后做好登记,并提出初步办理建议意见;

     (二)维权中心主任审定办理建议意见;

     (三)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办理;

     (四)办公室汇总办理结果;

     (五)维权中心主任审核;

     (六)办公室回复维权人。

     第九条  维权中心在收到维权人维权投诉或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维权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维权中心对已受理的维权投诉或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分析、协助、办理,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对于复杂、疑难的投诉或申请,可延长完成时间;对重大、紧急的投诉或申请,维权中心应当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维权中心对已受理的投诉或申请事项,分下列情况处理

     (一)反映政府机关和其它组织存在的政风、行业不正之风,以及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由维权中心直接转报各级纪委、各级效能办处理;

     (二)需要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投诉或申请,维权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三)涉及多个单位的投诉或申请,需分别处理的商请各有关单位就其职责范围的事项进行办理并答复维权人;需会同办理的,由维权中心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会同办理。会办单位应在收到投诉或申请后及时提出会办意见,交主办单位处理;

     (四)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投诉或申请,在规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需延长办理时间或者暂时中止办理的,维权中心、办理单位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或者暂时中止办理。一旦中止办理的条件消失,维权中心和办理单位应及时恢复办理。对延长办理时间的投诉,维权中心、办理单位应在延长期内适时以书面或其它适当方式向维权人通报投诉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五)维权人对有关投诉办理机关的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维权中心反映。维权中心接到反映后,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解。原办理机关办理得当的,书面告知维权人;办理不当的,可协调原办理机关再行研究或告知维权人向有权机关反映;

     (六)民营企业之间或民营企业与其它经济主体产生民商事纠纷,提请维权中心协助处理、协调的行为。

任何一方提出协调申请,征得对方同意的,维权中心将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在正式协调前,应通知双方提交涉及纠纷的基础性材料,维权中心将从成员单位中选出协调成员,参照《人民调解法》相关程序进行协调。经过协调,双方达成一致的,由维权中心制作协调文书由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调未达成一致的,双方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维权人、申请人提请维权中心解决、协调民营企业之间或民营企业与其它经济主体产生民商事纠纷,获得维权中心及其成员单位按优惠收费标准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投诉或申请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办理

     (一)经过维权中心、有关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问题得到解决的;

     (二)投诉或申请事项经核实与事实不符的,维权中心可以终止办理,并答复维权人;

     (三)维权人自愿放弃投诉或申请的;

     (四)维权人无故不参加协调活动或拒绝与维权中心联系配合的;

     (五)投诉或申请事项有其他终止情形的。

     第十三条  投诉或申请事项办理完毕后的处理

     (一)属于维权中心直接办理的,由维权中心自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答复维权人;

     (二)维权中心协助办理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应给予支持配合,与投诉或申请事项相关的材料,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规定予以提供。维权中心自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答复维权人;

     (三)转送有关部门或相关组织办理的,由办理单位办理完毕后及时将办结情况回复维权人,并向维权中心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维权中心移送的投诉或申请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维权中心应报告市纪委等机构请求处理。

     第十五条  被投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维权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或损害维权人的合法权益,一经发现,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维权中心在处理投诉或申请事项中,对被投诉或申请部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由维权中心向相关机关反映,或视情况转报市纪委、市监察局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云南省中小企业维权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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